公诉机关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57岁,汉族,住(略)。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1年5月31日由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同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张耀芳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肖家新担任记录。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在无《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某下,自1992年开始,在永丰镇城西居委会X号内擅自开办双茶药店,从事感冒伤风、风某、皮肤病等中医、西医诊疗活动。双峰县卫生局执法人员于2008年5月26日在执法检查中查获,于2008年5月30日对黄某做出双医罚字【2008】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予以取缔并罚款人民币1500元。2010年8月19日双峰县卫生局进行执法检查中又查获双茶药店在进行诊疗活动,发出了2010-X号监督意见书,予以取缔,并作出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黄某缴纳罚款后,仍继续非法行医,2011年5月24日,被告人黄某在双茶药店非法行医时,被双峰县卫生局再次查获。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双峰县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性质、情某、危害结果,对被告人黄某判处缓刑后不致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黄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耀芳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肖家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某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情某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某,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某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某,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一)项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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