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某人黄某,女,19XX年生。
被执某人武某,男,19XX年生。
申请人黄某与武某离婚一案,本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某,要求武某给付人民币20000元,本院于2009年12月16日立案执某。执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执某协议:由武某从2010年元月份起,每月给付黄某人民币800元,直到付清为止。被执某人武某已给付申请人人民币16800元。下欠3200元未付,权利人黄某于2012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某,本院以(2012)长法执某第X号案件立案执某,执某,被执某人武某已给付申请人人民币3200元,全案执某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韩斌合
二O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