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马某:
郭某申请执行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根据(2009)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马某已于2012年4月25日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