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某。
上诉人陈某不服湖南省岳塘区人民法院(2011)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朱卫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肖锋、代理审判员唐逊参加合议,代理书记员刘欣担任记录,于2011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被上诉人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某、戴某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某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法院制作调解书依法予以确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开庭后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陈某自愿撤回对被上诉人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上诉人陈某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三、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其他事项再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和解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卫平
审判员肖锋
代理审判员唐逊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