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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同居关系小孩抚养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农民,初中文化,湖南道县人,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公民身份号码:x),农民,初中文化,湖南省道县人,住(略)。

本院在执行(2012)道法民初字第X号杨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同居关系小孩抚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已按调解书的要求向申请执行人杨某给付补偿款15000元,该案已执行完毕,应予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道县人民法院(2012)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何小艳

审判员周某改

审判员蒋顺红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黄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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