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青,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邵阳市X路X号。
负责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能聪,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蒋某与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诉称,2010年5月22日,原告在被告处为湘E-x轿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险),保险单号分别为:(略)和(略),其中商业险的赔偿限额为50万元,并购买了不计免赔率险,被保险人为原告本人,保险期限为2010年5月22日至2011年5月21日止。2010年12月3日23时许,原告的哥哥蒋某渊驾驶湘E-x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在西湖路佳惠超市前,撞倒了在人行横道线上自西向东横过道路的受害人岳龙、马某、陈韬,造成受害人岳龙下肢受伤,受害人马某臀部以及双下肢受伤,受害人陈韬臀部以及右下肢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邵阳市X区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为:蒋某渊负事故全部责任,岳龙、马某、陈韬不负事故责任。2010年12月29日,在交警的主持下,原告的哥哥蒋某渊与岳龙、马某、陈韬达成赔偿调解协议:由蒋某渊一次性支付受害人岳龙医药费3325.82元、后期医药费500元、误工费900元、护理费420元、生活费84元、交通费200元、合计5429.82元;一次性支付受害人陈韬医药费2803.58元、后期医药费500元、误工费900元、护理费420元、生活费84元、交通费200元、手机赔偿费500元、合计5407.58元;一次性支付受害人马某医药费8776.67元、后期医药费2000元、护理费1230元、误工费4500元、生活费168元、交通费400元、合计17074.67元;三受害人以上赔偿费用共计27912.07元。事后,原告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告索赔,但是被告实际理赔的数额与原告所要求赔偿的数额相距甚远,故酿成纠纷。为此,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款共计27912.07元给原告。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所述部分事实属实,愿意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20日内支付原告蒋某保险理赔款22000元。此款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付至邵阳市X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邵阳敏州西路支行,账号:(略),收款人:邵阳市X区人民法院)后,再由邵阳市X区人民法院将此款转付给原告。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49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功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周某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