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住湖南省XX县X组X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文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区XX路XX号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原告彭XX与被告文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彭XX与被告文XX自愿离婚,本院依法准予;
二、婚生女文XX随原告彭XX生活,由彭XX抚养至成年,被告文XX在每月23日之前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婚生女成年为止,婚生女16岁之前大额的医疗费(2000元以上)凭有效发票一人一半,婚生女16岁以后所产生的教育费和大额医疗费凭发票一人一半,被告文XX享有探视权;
三、婚后添置的共同财产如:家某、家某、日用品归被告文XX所有,被告文XX一次性支付x元给原告彭XX;
四、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任何共同债权、债务。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彭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强
二0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杜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