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又名冯某伍,男,生于1971年12月5日。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23日晚1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携带穿条、矿灯、编织袋等物,到南召县X乡X村潘庄路口王××家的三间库房处,用穿条撬开门锁,盗走洗衣粉、布鞋、床单、床罩等物品,除被告人冯某某自用外,其余赃物被追回。经南召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100元。
上述事实,在本院开庭审理中被告人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的陈述,鉴定结论、有关书证、物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管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克仁
二0一0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王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