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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男,23岁,出生于(略)。2007年10月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林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2007年12月3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押林州市看守所。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31日凌晨2时301分左右,被告人苏某某被一个叫“红毛”的男子请吃饭后,邀其一起去偷电动车,随后“红毛”和苏某某来到林州市X路‘你我他’网吧楼下,“红毛”将马XX停放在楼道内的一辆蓝色雅迪牌电动车搬出来交给苏某某,让苏某某将电动车搬到林州市汽车站,苏某某在搬着电动车往南走时被失主发现将其抓获。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435元。被盗车辆已追回返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XX陈述、证人郭XX、秦XX、牛X等人证言、鉴定结论、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庭审认罪、悔罪,被盗车辆已追退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31日起至2010年7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王荣跃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田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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