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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XX、李某与被告王XX赡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XX

原告李某

被告王XX

本院于2012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XX、李某与被告王XX赡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宁小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李某诉称:原告黄XX与原告李某于1962年登记结婚,于1966年生育女儿王XX,于1969年生育儿子李某,现原告黄XX、李某年纪大了,患有多种疾病,原告李某的退休工资已不能支付生活开支,儿子李某履行了赡养费用,而被告王XX未支付赡养费,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XX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500元。被告王XX辩称,被告愿意赡养原告,只是目前被告小孩读大学,被告又欠了几十万元的贷款,一时无力支付。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XX与原告李某于1962年登记结婚,于1966年生育女儿王XX,于1969年生育儿子李某,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王XX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XX自愿从2012年6月起每月支付原告黄XX、李某赡养费400元,定于每月30日前支付;

二、其他双方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宁小花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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