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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包庇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包庇犯罪,于2009年4月1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包庇罪,于200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2月28日21时25分,祝庆亮(另案处理)驾驶河南C-x号时代自卸车,从商丘市梁园区X乡X路南侧左拐入商宁路时,与沿商宁路由西向东行驶吴××驾驶的豫N-x号出租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吴××及出租车乘车人任××、岳×受伤,葛××、皮××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和祝庆亮及其爱人祝爱花(另案处理)商量由陈某某顶替驾驶员,并将驾驶证交给祝爱花,由祝爱花把驾驶证交给事故大队,造成真正交通肇事人祝庆亮长期在逃。陈某某外逃躲避调查1年零4个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岳×、任××的陈某,证人祝××、祝××、陆×、梁×的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现场勘察笔录,现场拍照,诊断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犯罪人罪行,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1日起至2009年10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杨艳丽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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