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张××,陕西驼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审判员武秀杰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旺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