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梅会英诉被告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韩利平工伤认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梅会英诉被告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韩利平工伤认定一案,魏都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及第三人的住所地均在长葛市,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本案宜有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