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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尚×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

被告尚×。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武秀杰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旺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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