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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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执字第9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康某、周某庭、周某生、荷香桥镇X村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康某、周某庭、周某生与被执行人荷香桥镇X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03)隆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荷香桥镇X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4月25日按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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