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周某庭、周某生、荷香桥镇X村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康某、周某庭、周某生与被执行人荷香桥镇X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03)隆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荷香桥镇X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4月25日按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