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杜XX,男。
被申请人张XX,男。
本院受理申请人杜XX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54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因被执行人外出,个人工资因未上班,单位已停发,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1年11月1日申请人杜XX申请该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XX已将35473元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向全明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朱继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