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曾用名姚某花),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0年3月8日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法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审判员李某
二0一0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向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