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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姚某(曾用名姚某花),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0年3月8日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法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审判员李某

二0一0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向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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