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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03.21.九十六年度破字第二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3-21  当事人:   法官:林翠華   文号:96年度破字第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2號

聲請人

即破產管理人黃豪志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寰昀工程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及監

查人之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擔任寰昀工程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鐘鴻裕擔任寰昀工程有限公司監察人之報酬定為新臺幣參仟元。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監查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由法院定之;且應先於破

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95條第1項第3款、第84

條及第12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破產程序,於民國96年8月13日選任黃豪志律師為寰昀工

程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嗣於同年10月1日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選任鐘鴻裕擔任監察人。本院審酌破產人之資產僅餘存款新臺幣(

下同)1,050,000元及車輛乙部,並斟酌破產管理人處理之事務尚非

繁雜,認本件破產程序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50,000元、監察人之報酬

以3,000元為適當。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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