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2號
聲請人
即破產管理人黃豪志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寰昀工程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及監
查人之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擔任寰昀工程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鐘鴻裕擔任寰昀工程有限公司監察人之報酬定為新臺幣參仟元。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監查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由法院定之;且應先於破
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95條第1項第3款、第84
條及第12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破產程序,於民國96年8月13日選任黃豪志律師為寰昀工
程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嗣於同年10月1日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選任鐘鴻裕擔任監察人。本院審酌破產人之資產僅餘存款新臺幣(
下同)1,050,000元及車輛乙部,並斟酌破產管理人處理之事務尚非
繁雜,認本件破產程序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50,000元、監察人之報酬
以3,000元為適當。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