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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略)卫生局对被执行人郑某医疗卫生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零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略)卫生局,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盘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略)卫生局对被执行人郑某医疗卫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于2012年5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零卫医罚[2011]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郑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略)卫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行政处罚9800元。被执行人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对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区卫生局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略)卫生局作出的零卫罚字[2011]X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郑某自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罚款9800元,滞纳金98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182元,由被执行人郑某承担。

审判长韩新军

审判员柏松

审判员蒋汉民

二O一二年五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眭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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