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盛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略)。
被告某出租车公司,住所地(略)。
发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险公司(略)分公司,住所地(略)。
代表人柯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略)。
原告盛某与被告鲁某、某出租车公司、某保险公司(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3日由审判长阳曙文,人民陪审员邓晓阳、左回云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书记员洪志芳担任记录。原告盛某的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被告鲁某、被告肖某租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鲁某、被告某保险公司(略)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肖某某到庭参加了调解。本案现已调解终结。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某保险公司(略)分公司在2012年7月15日之前支付盛某保险金97000元;
二、某保险公司(略)分公司在2012年7月15日之前支付给鲁某保险金28000元;
三、某出租车公司和鲁某已经支付盛某的医药费归盛某所有;
四、某出租车公司和鲁某在本交通事故中的其他损失不再向盛某索赔;
五、上某、二项的赔款包括了湘x号车所投保的交通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某保险公司(略)分公司应承担的全部保险金;
六、盛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78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89元,盛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某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阳曙文
人民陪审员邓晓阳左回云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洪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