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郭某,男,1970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一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叶某,执行董事。
上诉人郭某不服河南省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河南省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在河南省开封市X区,本案诉讼标的额也并未违反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河南省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河南省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有奎
审判员葛冀鲁
审判员苏芳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樊利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