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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2010年3月16日被逮捕。现押本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井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井某某等人因在做泥鳅生意过程中与被害人吴文X产生矛盾,2009年8月2日17时许,被告人井某某伙同本村聂秀X、聂广X、徐镇X村井某X(均已判刑)等人先后窜至吴文X在本县X街收泥鳅的院子处叫骂,随后进入吴文X家中将吴文X及其妻子李爱X、女儿吴孟X打伤,经鉴定,李爱X和吴孟X的伤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井某某,宣读了被害人吴文X、李爱X、吴孟X陈述,证人聂广X、聂秀X、井某X、张爱X、孙连X、孙岭X、吴志X、吴美X、夏庆X、徐玉X、安志X证言,出示了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案发经过、濮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调解协议书、撤案申请书、同案人刑事判决书、被害人伤情照片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井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井某某当庭辩称自己没有打吴文X,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井某某等人因与被害人吴文X发生生意纠纷,遂于2009年8月2日17时许,伙同本县X镇村聂秀X、井某X、聂广X(均已判刑)、张爱X等人先后窜至吴文X在本县X街收泥鳅的院子处叫骂,后进入吴文X家中将吴文X及其妻子李爱X、女儿吴孟X打伤,经鉴定,李爱X和吴孟X的伤为轻微伤(民事部分已自行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井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自己家和吴文X家因为收泥鳅的事发生矛盾,2009年8月2日下午4点来钟,聂秀X给自己打电话说自己家的人在吴文X家吵架,自己就骑上摩托车到吴文X家,并在路上给孙连X打电话说让他过来。到吴文X家后看到自己母亲在吴文X家门口站着,自己三婶、秀X、大姐和吴文X他媳妇在他家院子里打架,吴文X在他院子里左手拿个铁锨,右手拿了个铜管,聂广X在他门口站着。自己便和聂广X进到吴文X家院子里夺他手里的铁锨和钢管,自己夺过来钢管往吴文X背上抡了几下,没抡住他,聂广X用拳打了吴文X几下。随后就被人拉开了,然后就和家人都走了。

同案人聂广X供述,证实在打架前几天,自己姐夫井某某收购了200多斤泥鳅,因质量不好,连云港的泥鳅贩子不要,井某某怀疑是同做泥鳅生意的吴文X告诉的,便想找吴文X的麻烦。8月2日下午5点多钟,井某某给自己打电话说去找吴文X,打他一顿出出气。自己随后去了吴文X家,自己父母害怕打架,也跟去了。到吴文X家后,见有田付X、孙连X、孙岭X等人,这四人与井某某关系不错,还有井某某他姐、他三婶(井某X的媳妇)、他娘、自己姐姐聂秀X等人,有些人自己叫不上名。这些妇女站在吴文X家门市处骂,吴文X他媳妇在里边骂,吴文X掂了个铁锹、铁棍站在院子里说“有种你们进来骂”,自己就和井某某进到他家想打他,这些妇女也跟过去。自己上前夺过吴文X的铁棍打他的胯、大腿,井某某也朝他屁股上打了两铁锹。自己和井某某是在堂屋前打的吴文X,妇女在他家大门口刚进一点的地方打的他媳妇和女儿。后来有人说派出所的来了,然后人都走了。自己见吴文X他媳妇的头流血了,光看见井某X、聂秀X、张爱X打吴文X他媳妇了,但不清楚是谁把她的头打破的。

同案人聂秀X供述,证实2009年8月初一天下午,大姐井某X到自家收泥鳅的地方说,自己婶子张爱X告诉她,吴文X给收泥鳅的人说自己家有东北的坏泥鳅,结果收泥鳅的不要自己家的泥鳅了。井某X说让跟她和自己婆婆张爱X、婶子张爱X一起去吴文X家问问他跟人家说了啥,自己就和井某X骑车到了集上,先到自己娘家放了车,并对爹娘、兄弟说一会儿让他们去看看,要是打起来就帮帮忙。去前自己想好了,不行就把吴文X打一顿。到吴文X家后就在他门口骂,过一会儿吴文X左手拿铁锹右手拿铁棍出来站到门口说“你们过来”,自己骂着就往前冲,冲到吴文X媳妇跟前撕住她的头发,一手用拳头砸她的背。打了一会儿看见吴文法的女儿抓住井某X的衣服不放,井某X朝她胳膊上咬了一口,她还不放,自己就跑过去帮着一起打她。这时自己婆婆、婶子跟吴文X他媳妇打在一起,被拉开后就骂着回家了。当时有几个男的动手打了吴文X,自己看见其中一个是聂广X。

同案人井某X供述,证实自己弟弟井某某做泥鳅生意,8月2日下午自己姐姐井某X打电话说自己家的泥鳅里有东北泥鳅,连云港的不要,自己三婶张爱X去找吴文X了,听说是吴文X将东北泥鳅的事告诉的连云港的人。自己就和聂秀X去了吴文X家,找他说事。同去的还有张爱X、自己母亲,聂秀X她爹娘是最后跟着去的。井某某和聂广X之后也去了吴文X家。到吴文X家门市口处就骂起来,吴文X在他家院里掂了个铁锹骂“敢进来进来”,随即自己这些人就进到他家院子里,井某某、聂广X和吴文X打,自己娘、三婶、聂秀X打吴文X的媳妇,自己主要和吴文X他女儿打的,她拽住自己的衣服,自己在她右胳膊上臂咬了两口。后来被南街一个男的拉开了。妇女是在吴文X家大门里边打的,井某某、聂广营是在吴文X家堂屋门东边打的,被邻居拉开后就走了。自己见吴文X他媳妇的头流血了,但不清楚是谁打的。

被害人吴文X陈述,证实2009年8月2日下午2、3点钟,徐镇X街的井某X打电话骂自己并威胁说一会儿有人找自己的事,大约5点多钟,井某X的侄子井某某和孙连X带20多人到自己家,当时自己正和媳妇李爱X、女儿吴梦X、孙卫X在收购整理泥鳅,这些人上去就打,井某某跟他妻弟两个人打自己,井某某用一根铁管打自己的胳膊和腿,他妻弟掂了把铁锹朝自己左臀部砍了一铁锹,自己媳妇、女儿不知谁打的,这帮人打、砸约一、二十分钟就扬长而去,随后自己女儿吴梦X给派出所的打了报警电话。

被害人李爱X陈述,证实8月2日下午5点多钟井某某领一、二十名男的女的到自己家院子里,女的围着自己和女儿吴梦X打,男的围住吴文X打。徐镇X街的井某X的爱人、井某某的娘、姐、爱人的娘家娘等7、8个妇女打自己,把自己摁到地上,头顶上不知被谁用砖砸了个口子,鲜血直流,井某某的爱人把吴梦X按倒,还在吴梦X胳膊上咬了两口。井某某跟他爱人娘家兄弟用自己家的铁锹及木锨打吴文X,吴文X屁股上被砍了一溜子。后来邻居拉开他们才走了。这些人打自己家人是因为自己丈夫吴文X收泥鳅和井某某、井某X产生的矛盾。

被害人吴梦X陈述,证实09年8月2日下午5点多,自己在家玩电脑,听见外面吵吵,出门看见妈妈李爱X被一群人围住乱打,自己上前去拉,被徐镇集的井某某推到地上,然后一群妇女开始打自己,有的用砖头砸自己的腿,有的用手打自己的脸,井某某的媳妇把自己右胳膊咬了两口,还有人乱掐乱拧自己,打架持续了一、二十分钟,这帮人就跑了。自己认不准井某某的媳妇,想着咬自己的人可能是她。

证人张爱X证言,证实自己丈夫井某X是收购泥鳅的,吴文X家也是收购泥鳅的,因为前一段时间自己家收了吴文X家不要的泥鳅,后来卖不出去,觉得是吴文X捣鬼让自家赔了钱,那天下午4、5点钟,自己就和侄媳妇聂秀X、侄女井某X、嫂子张爱X先一块儿去了吴文X家,想到那骂骂他,给他办个丢人,后来自己侄子井某某也去了。吴文X站在门口,手里掂个钢筋棍,还掂了把圆头铁锹,回骂并说“有种过来”,井某某就从大门进去,和吴文X扭打在一起,自己几个人也赶紧跑过去,吴文X的女儿和井某X打在一起,吴文X女儿把井某X的衣领袖子撕烂了,井某X咬了她的胳膊,自己用吴文X女儿的拖鞋朝她腰部打了几下,然后就被围观的人拉开回家了。

证人孙连X证言,证实井某某打电话叫自己吃饭,在饭桌上他说因为收泥鳅被吴文X骗了,让去帮他的忙,那天下午5、6点钟,自己和李达X徐镇政府北十字路口碰见孙岭X,孙说看看去,吴文X家吵架了,自己便知道是井某某去吴文X家了,孙岭X和田付X说后便开车去了吴文X家,自己也和李X开车跟过去,到吴文X家有200米远的地方,把车停下,四人一起往吴文X家去,到路上看见聂广X拿着个铁棍去吴文X家,还跟着妇女、老头,其他人没注意有谁。到吴文X家门口,发现田付X和其他一些人在大门口看,人很多,自己不认识。自己和李X站到吴文X家大门外面看,见吴文X面朝南在堂屋门口和井某某夺铁锹,聂广X在吴文X后面往他背部跺了两三脚,聂广X拿没拿东西没看见。吴文X的媳妇在他家大门往里一点坐着头上都是血,旁边还有妇女围着她打,朝她身上跺,用拳头朝她身上打,井某某的媳妇也在吴文X媳妇旁边站着身上都是泥,打没打自己没看清。吴文X媳妇旁边还有个小女孩也被人打,正看时李X有事,自己就和他走了。孙岭X说去吴文X家看看是去帮帮井某某的忙,给井某某助助威,但自己没进吴文X家,只是在门口看了。

证人孙岭X证言,证实8月1日井某某打电话叫自己吃饭,到后见有孙连X、田付X和另外两个人,自己不认识,吃饭时井某某说吴文X把不好的泥鳅卖给自己,现在卖不出去了。8月2日下午4点,井某某打电话让自己去丁字路口,自己出门看见孙连X、田付X、李达X开两辆车在等,就坐上车四人一起到丁字路口看见井某某骑摩托车直接向西走了,四人开车跟着他去了吴文X家,井某某到吴文X家门口停下了,自己四人在离吴文X家100米远的地方也停下,跟着井某某去了吴文X家,井某某先进去,自己和孙连X、田付X后进去,李X在吴文X家门口没进去,自己去后见井某某、吴文X、聂广X打在一起,吴文X拿铁棍,聂广X拿铁锹,井某某没拿东西,聂广X用左手抓住吴文X衣服,吴文X左手抓住井某某衣服领子,三人撕打在一起。自己上前去左手抓住聂广X的铁锹,右手抓住吴文X铁棍,不让他们打架,并对吴文X说“散伙吧,别打了”。后来见拉不成,就不管他们了,往门口走时看见井某某媳妇、姐姐和井某某的三婶围住吴文X的媳妇和女儿乱打,吴文X媳妇头上流着血,他女儿也被井某某的媳妇抓住其头发往地上拉。自己走到门口,孙连X、田付X一直在门口站着,三人就坐上车走了。

证人吴志X证言,证实09年8月2日下午5点多钟,自己正在屋里看电视,听到院子里吵闹,就出去看,见院子里好多人,有人正在打自己父亲吴文X,母亲李爱X、姐姐吴梦X三个人,自己想动手帮忙打,被一个50多岁的老头抓住双手,一个老婆朝自己脸上打了两巴掌,后来听人家说是井某某的丈爹和丈母娘。

证人孙卫X证言,证实8月2日下午5点左右,自己和吴文X回他家,大约半个小时,来了几个女的,其中有井某X的媳妇,其他人不认识,她们在吴文X家收泥鳅的窗户外面骂,自己就躲在吴文X家东间,想着吵几句就拉倒了,谁想停了一小会儿,从吴文X家大门口冲进来一、二十人,其中自己认识井某某,他是井某X的侄子,这帮人上前就打吴文X,用铁锹打,后来把吴文X从院子门口打到屋门口,井某某用拳打吴文X的胸部,当时现场比较乱,没看清其他人怎么打的。打架持续了几分钟,后来这帮人走了之后,自己看见吴文X媳妇满脸是血,吴文X女儿右胳膊上被人咬得很厉害,浑身是泥,腿一瘸一拐的,走不了路。打架的这帮人都是二、三十岁的年轻人,中间有4、5个妇女。

证人吴美X证言,证实8月2日下午自己哥吴文X、嫂子李爱X、侄女吴梦X三个人在徐镇X街东泥鳅处被人打伤了。当时自己不在场,赶到后那些人都走了。

证人夏庆X证言,证实吴文X租的自己邻居家房子,8月2日下午6点来钟,从北边过来5、6个妇女,还有徐镇X街的井某某带5、6个男的,到吴文X家收泥鳅的地方骂,接着井某某领着10多个人进到吴文X家打架,自己没敢过去,只是在外边听见里边乱响,打了5、6分钟井某某领着这些人离开了。吴文X媳妇头上受伤了,流的血不少,他女儿也受伤了,胳膊被咬伤了,吴文X没明显的外伤。

证人徐玉X证言,证实09年8月2日下午6点钟左右,听见南街上有一群妇女往南走着骂,自己出去看见井某某的爱人、母亲、井某X的媳妇等人骂着进到吴文X家,自己便和安志X等人过去拉架。到吴文X家,这些人正打着,5、6个妇女围着吴文X媳妇和他女儿打,井某某他姐及爱人正打吴文X女儿,自己就过去拉开。井某某和聂广X拽住吴文X,怎么打的没看清。其他人打的吴文X媳妇,头上被打流血了,具体谁打的,怎么打的不清楚。后来自己和安志X、夏继X将吴文X拉到屋里,随后井某某一方的人都走了。光见吴文X的女儿胳膊上被人咬伤了,被谁咬的没看见。

证人安志X证言,证实09年8月2日下午6点钟左右,自己听见吴文X的收泥鳅门市有人骂,出来看见一群妇女有东街井某X的媳妇,井某某媳妇、姐,还有几个妇女不认识,在吴文X家门市门口骂。随后这些人进入吴文X家的院子里打架,自己就和邻居徐玉X去拉架,到吴文X院子里,见井某X的媳妇、井某某的媳妇、姐姐三人围住吴文X的爱人和闺女乱打,自己和徐玉X将她们拉开,拉开时吴文X的媳妇头上流血了,有个口子,他女儿的胳膊上被人咬了,具体谁咬的没看清。吴文X的媳妇头上流血谁打的没看清。拉开妇女后,又拉井某某、聂广X、吴文X,井某某拿了个铁锹,吴文X拿了个铁棍后被聂广X夺走了,他们没撕打几下,就被拉开了。井某某还带了徐镇X街孙连X、孙岭X、梁庄乡X村的田付X等,这些人没动手,孙连X、孙岭X进到吴文X家了,田付X没进院子。后来井某某领着他们人离开了。

另有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濮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调解协议书、撤案申请书、同案人刑事判决书、被害人伤情照片、抓获经过、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均从不同角度印证了上述事实。

上列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被告人井某某辩称自己没有打吴文X的辩解意见与自己在侦查阶段供述及被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不符,且不能提供证据证实,故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某由于不能冷静处理、理智对待生活琐事,而非法侵入被害人住宅进行打闹,影响被害人正常生活,并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均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井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犯罪后其家属能积极主动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井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6日起至2010年8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迎春

代理审判员:王东霞

代理审判员:马东丽

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鲁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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