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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袁X。

被告张X。

原告袁X为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徐琼花独任审判,并于同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X、被告张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自2005年起,由于生活等诸多原因,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也曾多次相打。原告在外正常工作,被告非但不关心原告,还无端怀疑原告,极大地伤害了原告的自尊。原、被告自2006年起分居至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故诉请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袁X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各1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及婚后生育子女的情况。

被告张X辩称,双方婚后三十多年来,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在外打工不回家时,被告主动打电话关心原告,并没有怀疑原告或与原告争吵。去年为经济问题和原告争吵过两次,是怕原告把钱借出去收不回来或触犯法律,双方无其他矛盾,也没有分居,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被告张X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代办借条复印件1份、借条复印件2份、借款协议复印件1份、委托书复印件2份、证明复印件1份,以证明原、被告曾为经济问题争吵。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3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74年10月1日举办婚礼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事实婚姻。X年X月X日生育长子袁XX,X年X月X日生育次子袁XXX。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经济等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为此,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各执己见,致本院调解无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在婚后三十多年的共同生活中养育儿子、共创家业,其间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均应加倍珍惜。现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失睦,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互相理解、信任,双方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袁X要求与被告张X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袁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郭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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