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某,男,出生于(略),汉族。
被告新密市X村苹果园煤矿。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新密市X村苹果园煤矿债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29日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秀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住宅下开采挖煤,致原告房屋多处裂缝,无法居住,后经村、组多次协商均无果,又经米村镇政府调解于2009年12月9日签订了一份搬迁赔偿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不按协议履行义务,原告无奈诉诸贵院请求被告尽快支付原告搬迁赔偿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新密市X村苹果园煤矿支付其搬迁赔偿款,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查明,新密市X村苹果园煤矿已于2008年5月17日被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魏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秀玲
二O一O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郑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