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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犯抢劫、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男,35岁。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抢劫、盗窃罪,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荣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抢劫罪

2011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方某进入上海盾皇食品有限公司职工宿舍,盗窃裤子四条、手某一部、现金100余元。裤子四条、手某一部,经鉴定价值700元。在行窃过程中,被告人方某发现被害人王某伟醒了,因害怕被抓住,就用拳头击打被害人王某伟面部,造成王某伟鼻部受伤出血,经鉴定为轻微伤。

二、盗窃罪

2011年7、8月份,被告人方某在上海盾皇食品有限公司盗窃鸡28只、食用豆油30斤、红色电暖扇一台,经鉴定价值合计为1040元。

2011年8、9月份,被告人方某在商丘市X路鼎盛木业公司盗窃黑色电风扇一台,经鉴定价值100元。

2011年10月28日,被告人方某在商丘市X路鼎盛木业公司盗窃白某空调内柜机一台,经鉴定价值800元。

2009年9月,被告人方某在商丘市X路鼎盛木业公司盗窃电焊机一台,后被该公司职工发现并索要后退还。该电焊机经鉴定价值6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方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王某X、轩某、王某、陈某、王某X的陈某;3、证人白某、王某X、吕某的证言;4、鉴定结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鉴定书;5、书证。认为被告人方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盗窃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罪

2011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方某进入上海盾皇食品有限公司职工宿舍,盗窃裤子四条、手某一部、现金100余元。裤子四条、手某一部,经鉴定价值700元。在行窃过程中,被告人方某发现被害人王某伟醒了,因害怕被抓住,就用拳头击打被害人王某伟面部,造成王某伟鼻部受伤出血,经鉴定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方某供述证实,2011年9月25日凌晨,进入上海盾皇食品有限公司职工宿舍,盗窃裤子四条、手某一部、100元现金,在盗窃过程中,发现床上一个男子醒了,因害怕被抓住,就往这个人脸上打了一拳,这个人嗷了一声,又往这个男子脸上打了一拳,然后拿着裤子、手某、钱跳墙跑了。

2、被害人王某X陈某证实,2011年9月25日凌晨1时许,我在上海盾皇食品有限公司职工宿舍睡得迷迷糊糊时被惊醒,发现一个人正准备偷我的东西,被他朝鼻子上打了两拳,鼻子被打流血了,当夜轩某峰被盗120元钱,王某泰被盗一条裤子,陈某某被盗一部手某和一条裤子,王某被盗一条裤子。

3、被害人轩某陈某证实,2011年9月25日凌晨1时许,我在上海盾皇食品有限公司职工宿舍X号宿舍睡觉,听见X号宿舍的王某伟“嗷”,就去看情况,发现一个人从厂西南某跳墙跑了,我看见王某伟鼻子流血,问怎么回事,王某伟说被人打了,我回宿舍拿手某报警,发现裤子和120元钱被盗,当夜陈某某被盗一部手某和一条裤子,王某被盗一条裤子,王某泰被盗一条裤子。

4、被害人王某陈某证实,2011年9月25日凌晨1时许,我和同事王某伟、陈某某等人在职工宿舍睡觉,听见王某伟喊“疯子、傻吊”,看见宿舍的门猛的一关,后见王某伟鼻子流血了,王某伟说被小偷朝鼻子上打了两拳,我的一条裤子被盗,王某泰被盗一条裤子,轩某峰120元钱被盗,陈某某被盗一部手某和一条裤子。

5、被害人陈某陈某证实,2011年9月25日凌晨1时许,我和同事王某伟、王某等人在职工宿舍睡觉,听见王某伟“嗷”,就问怎么回事,王某伟说“疯子、傻子”,后见王某伟鼻子流血了,王某伟说被小偷朝鼻子上打了两拳,当夜我的手某和一条裤子被盗,王某一条裤子被盗,王某泰一条裤子被盗,轩某峰120元钱被盗。

6、被害人王某X陈某证实,2011年9月25日凌晨1时许,我和同事轩某峰在职工宿舍睡觉,听见轩某峰起床动静很大,感觉出事就跟着他往外跑,发现一个人从厂西南某跳墙跑了,然后到X号宿舍,见王某伟鼻子流血了,就问怎么回事,王某伟说“有个疯子、傻吊打我的”,当夜我的两条裤子被盗,陈某某一部手某和一条裤子被盗,王某一条裤子被盗,轩某峰120元钱被盗。

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王某伟外伤后鼻出血构成轻伤。

8、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裤子四条、手某一部价值700元。

二)盗窃罪

2011年7、8月份,被告人方某在上海盾皇食品有限公司盗窃鸡28只、食用豆油30斤、红色电暖扇一台,经鉴定价值合计为1040元。

2011年8、9月份,被告人方某在商丘市X路鼎盛木业公司盗窃黑色电风扇一台,经鉴定价值100元。

2011年10月28日,被告人方某在商丘市X路鼎盛木业公司盗窃白某空调内柜机一台,经鉴定价值800元。

2009年9月,被告人方某在商丘市X路鼎盛木业公司盗窃电焊机一台,后被该公司职工发现并索要后退还。该电焊机经鉴定价值6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方某供述证实,2009年9月,在商丘市X路鼎盛木业公司盗窃电焊机一台,后被该公司职工发现,就送回去了。2011年7、8月份,在上海盾皇食品有限公司盗窃鸡28只、食用豆油30斤、红色电暖扇一台。2011年8、9月份,在商丘市X路鼎盛木业公司盗窃黑色电风扇一台。2011年10月28日,在商丘市X路鼎盛木业公司盗窃白某空调内柜机一台,回家途中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2、被害人白某陈某证实,2011年7、8月份,上海盾皇食品有限公司被盗鸡38只、食用豆油50斤、红色电暖扇一台,价值1300元。

3、被害人王某X陈某证实,2011年10月28日,商丘市X路鼎盛木业公司被盗白某空调一台,以前还被盗过电风扇、电焊机。

4、证人吕某证言证实,2009年9月,方某在商丘市X路鼎盛木业公司盗窃电焊机一台,被监控拍摄下来,就找方某索要,方某把电焊机送回厂里了,电焊机价值600元。

5、商丘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从方某处扣押空调内柜机一台,风扇一台,已退还被害人。

6、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白某空调内柜机一台,价值800元;黑色电风扇一台,价值100元;电焊机一台,价值600元;电暖扇一台价值80元;鸡28只,价值840元;豆油30斤,价值120元。

7、抓获经过证实,2011年10月28日5点30分,被告人方某在商丘市X路鼎盛木业公司盗窃白某空调后,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方某出生于X年X月X日。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示某、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某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建波

审判员侯贤法

审判员朱凤菊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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