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
被告梁××。
本院于2011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诉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康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在父母的包办下于1998年订婚,2002年迎娶过门,2004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成婚,婚后发现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对原告经常恶语相向,并且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从而使得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难以共同生活。原告曾于2011年2月起诉离婚,后于4月10日撤诉。之后原告一直未回家。现原告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准某、被告离婚;2、家庭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完全属实,我同意调解离婚。
根据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高某提出离婚,被告梁××同意离婚,本院准某、被告离婚;
二、家庭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康凯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雷玖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