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魏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1)南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住所地均在衡阳市X区,衡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然户籍所在地在衡阳市X区,但有书证证明其双方经常居住地在衡南县X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衡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
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清明
审判员罗曙梅
审判员周某洲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邱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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