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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_U飞诉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_U飞,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许_U飞因与被上诉人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2)南法立管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湖南省衡南县境内。衡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交通事故发生地在湖南省衡南县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清明

审判员罗曙梅

审判员周某洲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邱德胜

校对责任人:周某洲打印责任人:邱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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