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谭某。
被告龚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某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现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龚某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X年X月X日生一男孩龚某韩,2009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存款,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龚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龚某韩由被告龚某抚养,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由原告李某甲一次性支付给被告龚某小孩抚养费2000元;
四、原、被告双方应互相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确保小孩健康成长;
五、双方无其它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内容上签名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甲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某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