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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等四被告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某,又名段X,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6月24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元,于2009年4月2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1月5日被济源市公安局玉川分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

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X,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1月15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李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孔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0年4月19日晚,被告人段某某窜至济源市沁园办事处御驾村“金海宾馆”,将被害人李XX停放在此的一辆“赛克”牌电动车盗走,后通过被告人李某某的介绍将该车以4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张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107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2、2010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段某某伙同李某某窜至济源市沁园办事处世纪广场附近“田园网吧”,将停放在网吧门口的一辆“大天”牌电动车盗走,后通过被告人张某某的介绍,将该车以5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孔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109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另查明,2010年4月29日13时许,济源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分别在沁园办事处御驾村和济水办事处济源市实验中学对面将被告人段某某和孔某某、张某某抓获。同年8月9日13时许,坡头派出所民警在济源市鸿运楼附近“星星网吧”内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XX的报案及陈述,证人任XX、李XX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证明,赃物照片,户籍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段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分别为2160和109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孔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赃物仍代为销售或予以收购,价值分别为1070元、2160元、1090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段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四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均较好,且赃物均已追退,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2日起至2011年3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6日起至2011年1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四、被告人孔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1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范红海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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