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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故意伤害、开设赌场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永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27岁,汉族,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兴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甲,男,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永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晓良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罗利桃、人民陪审员刘善武参加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李晖担任记录,于2011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杰、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陈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故意伤害事实

1、2001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许×在永兴县电影院录像厅内争座位发生吵打,张某打输后,跑到外面纠集曹志武(已判刑)等人携带菜刀赶到录像厅,将许×砍伤。经鉴定,许×以伤势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许某15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曹志武、李飞的供述;被害人许某乙陈述;(郴)公鉴(法医)(2010)第X号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及被害人伤情照片、被害人许某乙住院病历及出院记录、(2011)郴刑一初字第X号判决书;和解协议、收某、请求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09年1月12日晚,被告人张某同曹志武、李文(均已判刑)在永兴县X区因倒车与被害人邝××发生纠纷、张某被邝××打了一个耳光后。张某、李文即从车上拿出2把砍刀与曹志武一起追砍邝××,将邝××砍伤。经鉴定,邝××的伤势已构成轻伤。案发后,张某等人得知邝××系永兴县公安局民警,便请许某国出面协调,赔偿了邝××5万元,其中,被告人张某赔偿1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曹志武、李文的供述;被害人邝××的陈述;证人许某×、越某、郭××的证言;(2010)永公法鉴字第X号鉴定书;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被害人的住院病历、辨认笔录、(2011)郴刑一初字第X号判决书;和解协议书、收某、请求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开设赌场事实

2007年底,许某国(已判刑)在郴州华天大酒店开设赌场。并安排鲍志华(已判刑)管理赌场及“抽水”,张某纠集人员参赌并参与赌博,赌资累计53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许某国、鲍志华的供述;证人许某×、许某×、陈××、刘××、许某×、陈××、李××、陈××的证言;现场照片、(2011)郴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赌博罪的定性问题。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提出张某在赌博中只是参与赌博,并没有喊人参赌,不能认定是主犯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许某国在郴州华天大酒店开设赌场期间,许某国供述被告人张某帮忙负责叫人到赌场赌博,赚了钱可分给张某一些,因张某总在赌场赌博,自己输了蛮多钱,还欠赌场蛮多钱,所以许某国没要张某还钱,也没分钱给张某。同案人鲍志华、证人许某松、许某丙、陈某丁等人均证明被告人张某在该赌场喊人参赌并提供资金“抽水”,且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同案人许某国、鲍志华以开设赌场罪作出了(2011)郴刑一初字第X号判决,被告人张某的辩解理由及辩护人陈某甲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被告人张某与许某国开设赌场以营利为目的,积极纠集他人参赌并参与赌博,在赌场提供资金、“抽水”。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但指控被告人犯赌博罪定性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张某在第一起故意伤害犯罪时未满18周某,依法应从轻处罚;在第二起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在第一起故意伤害和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已赔偿两被害人的医疗等费用并取得了两被害人的谅解,且主动交纳罚金,对被告人张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犯有数罪,对其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某四条第一款、第三某零三某第二款、第十七第一、三某、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某、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某,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晓良

审判员罗利桃

人民陪审员刘善武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三某

代理书记员李晖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某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某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某零三某开设赌场的,处三某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某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某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某,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某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某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某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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