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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司与某某府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略)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渡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某某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唐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某乙,女,汉族,住(略),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府,住所地(略)。

负责人王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重庆某某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某某司与被告某某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谢华莲独任审判。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1月8日签订《栽植合同》,约定苗木栽植完毕后被告方在10日内一次付清款项,逾期不付则每天支付原告违约金100元。原告认为,双方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履行义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栽植苗款8155.8元;2、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至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某府于原告某某司向其交付票面金额为11000元的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司苗木栽植款8155元、违约金2845元,共计11000元;

二、原告某某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谢华莲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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