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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某某、魏某某诉被告鞍山市铁东区妇幼保健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正大青青宝医药代表。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号。

原告: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婴儿。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号。

法定代理人:苏某某,系原告魏某某之母。

被告:鞍山市铁东区妇幼保健站。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魏某某诉被告鞍山市铁东区妇幼保健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付锐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二○一○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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