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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与被告金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北陶动力委X组。

委托代理人:张永杰,铁西区共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湖南邮电委X组。

被告:白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千山区X街道办事处织布厂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金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长付锐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二○一○年六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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