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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XX诉被告沈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XX。

委托代理人骆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XX。

委托代理人刘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XX诉被告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及其委托代理人骆XX、被告沈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X诉称,原、被告于五十年代初结婚,婚后生育三子一女。原、被告结婚的几十年间夫妻关系一般,由于被告的脾气怪异,家庭矛盾不断,分居已近十多年。2003年被告曾两次提出诉讼离婚未果,夫妻之间的矛盾加深。近来被告又怂恿子女,致使原告与子女的关系誓不两立。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已结婚几十年,分开生活并不表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均已古稀之年,需要相互照顾、相互依靠,而原告不顾子女的意见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难以接受。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XX与被告沈XX于五十年代初结婚。婚后生育三子一女,均已成年。原、被告结婚的几十年间夫妻关系一般,近年来因双方的生活习惯及与子女的关系,夫妻感情不睦。2010年9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有户籍资料、证明,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结婚几十年的夫妻,日常生活中日积月累的矛盾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但只要原告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被告积极化解原告与子女间的矛盾,原、被告之间相互关心、相互照顾,家庭和睦,双方是能够共度晚年生活的。现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难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徐XX要求与被告沈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徐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杜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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