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戴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a,男,汉族。
原告杨a与被告黄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玉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因原告涉世不深,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后,被告脾气粗暴,骂人打人,原告生活在阴影中。2005年3月,原告稍晚回家,被告即将原告拒之门外,无奈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2005年4月1日,原告要求与被告协议离婚,被告抢走了原告手机和钱包,并取走了原告银行卡中的存款x元。综上,双方性格脾气差异大,经常争吵,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离婚,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我性格内向,不会说话,但没有骂人和动手打人。2005年3月,原告晚上十点半未回家,我打原告手机,手机关机,我就喝了些酒睡着了,没有为原告开门。原告提出离婚,我不同意离婚,一时冲动,就拿了原告的手机等物品,并取走了原告银行卡中的存款1万多元,但是在警察来之前,手机等物还给了原告。现夫妻间却是产生了一些问题,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a与被告黄a于1992年自由恋爱,1995年5月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黄b。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尚可,但由于被告性格内向,容易冲动,又不善于沟通,致使夫妻间产生了一些矛盾。2005年3月,原告较晚回家,被告喝酒解闷,不给原告开门,夫妻矛盾暴发,夫妻开始分居。2005年4月,被告因不同意离婚,夺走原告的手机等物,并取走了原告银行卡内存款x元,夫妻矛盾激化,故而原告诉来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愿意改正自己的缺点,而原告坚持主张离婚,致使调解未能成功。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夫妻关系尚可。近年来,由于被告性格内向冲动,夫妻间产生了一些隔阂,事后被告又不善于沟通,致使夫妻矛盾得不到及时化解,被告应从中吸取教训,改正自己的缺点。现被告认识到了自己的缺点,并希望原告谅解;原告应本着往日的夫妻感情和对女儿的责任,给予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a要求与被告黄a离婚之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玉弟
书记员黄某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