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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桂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祁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祁阳县司法局干部,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桂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唐光明,湖南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桂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晨峰适用简易某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之间经常争吵,再者原告身患糖尿病多年,被告从不关心。2011年4月7日原、被告又因被告拿钱打牌而发生吵打,因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判决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仍难以改善,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被告桂某辩称,原告所诉离婚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较好,虽偶有吵打,但未危及夫妻感情。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此后双方同居生活,俩人感情较好。2010年12月双方自愿在祁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2011年4月7日,原、被告吵打后,影响了夫妻感情,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于2011年5月11日,依法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判决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因而原告再次诉至法院提出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桂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李某给付被告桂某现金人民币6万元,其款在调解书送达时一次付清。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晨峰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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