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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上诉王某甲、王某乙煤矿承包经营结算欠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王某宾),42岁,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40岁,汉族,农民,伊川电力集团宝雨山华能分矿矿主,住(略)。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煤矿承包经营结算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08)伊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上诉人陈某某又以案件有变动为由,于2008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后为x.5元;诉讼保全费520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世良

审判员:胡豫勇

审判员:杨洪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索青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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