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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被告沅江市绿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沅江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沅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胡军,长沙市X区正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沅江市绿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沅江市琼湖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该公司业务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于2011年12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沅江市绿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万兴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李某诉称,2010年,被告沅江市绿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因建猪场缺少资金,便向原告借款。2010年9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原告人民币24665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还借款,但被告分文未付。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46650元,并赔偿原告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被告沅江市绿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借款属实,因暂无偿还能力,只能延期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沅江市绿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因建猪场缺少资金,便向原告李某借款。2010年9月24日,被告沅江市绿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某出具借据一张,借据载明借原告李某现金246650元。原告李某找被告沅江市绿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催还借款未果,故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沅江市绿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给原告李某人民币246650元,自2012年3月15日起每月偿还50000元至还清为止。

二、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沅江市绿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万兴武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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