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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欧某诉被告刘某丁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欧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丁平,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居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欧某诉被告刘某丁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某丁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某诉称,原、被告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缺乏理解沟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刘某丁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原、被告在打工期间相识并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刘某丁谦。2010年11月7日双方在衡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证。上述事实,双方陈述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欧某与被告刘某丁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刘某丁谦(男,X年X月X日生)由原告欧某抚养;

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某丁平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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