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生于XX年XX月XX日,住陕西省武功县X村,农民。
被执行人XXX,女,汉族,生于XX年X月X日,住陕西省武功县X村XX号,农民。
本院在执行XX申请执行XXX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5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XXX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XX
代理审判员马X
代理审判员王XX
二O一二年X月XX日
书记员吕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