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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申请执行XXX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功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生于XX年XX月XX日,住陕西省武功县X村,农民。

被执行人XXX,女,汉族,生于XX年X月X日,住陕西省武功县X村XX号,农民。

本院在执行XX申请执行XXX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5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XXX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XX

代理审判员马X

代理审判员王XX

二O一二年X月XX日

书记员吕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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