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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陈某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某。

被执行人陈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某汽车服务部负责人,住(略)。

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陈某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某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返还汽车及租车损失费4050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丁已将马自达323型汽车归还申请人,申请人宋某自愿表示放弃租车损失费4050元,并2012年2月24日出具收条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某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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