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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某与孙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寿县人民法院

原告师某,男。

被告孙XX,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诉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师某以与被告调解和好为由,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师某承担。

审判长荔智高

审判员左广利

审判员严永锋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杜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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