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略)。
被告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略),系原告何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郭某扶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某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
审判员郑小平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凤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