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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汝民初字第1181号

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乙,男,成年。

被告李某丙,男,成年。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甲于200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周国强

二OO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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