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穆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周国强
二OO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