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
被告史某
被告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孟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2165.80元;
二、被告史某、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1月1日之前赔偿原告孟某复印费人民币20元、查档费人民币80元(已当庭履行完毕);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史某、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已当庭履行完毕)。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2010年9月28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邵莉星
书记员张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