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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史某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孟某

被告史某

被告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孟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2165.80元;

二、被告史某、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1月1日之前赔偿原告孟某复印费人民币20元、查档费人民币80元(已当庭履行完毕);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史某、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已当庭履行完毕)。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2010年9月28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邵莉星

书记员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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