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新兴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电控大楼七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星沙信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长沙铜铝材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厂厂长。
上诉人长沙市新兴建筑安装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长沙星沙信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长沙铜铝材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湘法经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0年8月21日通知该公司在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该公司至今未予预交。本院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沙市新兴建筑安装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湘法经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顺
审判员周帆
代理审判员贾纬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