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陈某,男,成年,住(略)。
本院在审理曾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某所有的湘x别克小轿车。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陈某所有的湘x别克小轿车冻结办理过户手续。
财产保全费1000元,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蒋启良
审判员吴中东
人民陪审员黎京平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