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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陈某,男,成年,住(略)。

本院在审理曾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某所有的湘x别克小轿车。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陈某所有的湘x别克小轿车冻结办理过户手续。

财产保全费1000元,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蒋启良

审判员吴中东

人民陪审员黎京平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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