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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西安XX处理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村X组XX号。

被执行人西安XX处理中心,住所地西安市X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韩XX,该中心处长。

委托代理人李XX,该中心职工。

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西安XX处理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5日作出(2011)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XX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被执行人西安XX处理中心为其办理199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25日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以及2007年12月26日至2010年12月25日期间的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2年4月23日,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西安XX处理中心委托代理人李XX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确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用共计25500元,该款交付申请执行人刘XX后,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2012年5月2日,被执行人西安XX处理中心向本院缴纳案款25500元。2012年5月11日,本院将25500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刘XX,刘XX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确认本案全某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臧振华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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